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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四库全书 > 明會典 > 明會典 卷一百五十四
[154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明會典卷一百五十四
  工部八
   城垣
  諸司職掌
凡皇城京城牆垣遇有損壞即便丈量明白見數計料
所用磚灰行下聚寶山黑窑等處闗支其合用人工咨
呈都府行移留守五衛差撥軍士修理若在外藩鎮府
[154-1b]
州城隍但有損壊係干緊要去處者隨即度量彼處軍
民工料多少入奏修理如係腹裏去處於農隙之時興

  事例
天順六年令後軍都督府并守門官軍巡視京城九門
城垣如有損壞低窪該門官軍隨即填補修理 成化
十年令都城外四圍沿河居住軍民人等越入牆垣偷
魚割草竊取磚石等項輕則量情懲治重則㕘奏拏問
[154-2a]
枷號示衆若該城徇情縱容不理及四隣知而不首者
皆治以罪其守門官軍亦不許於城外河邊栽種牧放
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踐違者一體治罪 𢎞治六年
奏准皇城各門紅鋪著令巡視城垣委官時常㸃視比
較應修理者隨即具呈修理其直宿官軍不行用心看
守致有損失應㕘究者徑自㕘究
   壇場
  諸司職掌
[154-2b]
凡天地壇場若有損壞去處合修理者督工計料修整
合漆飾者行下營繕所差工漆飾所用木石磚灰顔料
等項行下抽分竹木局等衙門照數關支
  事例
𢎞治十三年奏准天地山川壇内縱放牲畜作踐及私
種籍田外餘地并奪取籍田禾把者俱問罪牲畜入官
犯人枷號一月發落
   廟宇
[154-3a]
  諸司職掌
凡歴代聖帝明王忠臣烈士及名山嶽鎮應合祭祀神
祇廟宇務要時常整理如遇新創奉㫖起造功臣享堂
須要委官督工計料依制建造
  事例
正統八年勑凡嶽鎮海瀆祀廟屋宇牆垣或有損壞及
府州縣社稷山川文廟城隍一應祀典神祇壇廟頽廢
者即令各該官司修理合用物料酌量所在官錢内支
[154-3b]
給收買或分派所屬殷實人户備辦於秋成時月起倩
夫匠修理不許指此多派虛費民財及修蓋淫祠妄用
民力若嶽鎮海瀆廟宇焚毁不存用工多者布按二司
同該府官斟酌民力量宜起蓋仍先畫圖奏來定奪凡
修完應祀壇廟皆選誠實之人看守所司時加提督遇
有損壞即依例修整不許廢壞仍令巡按御史按察司
官按臨巡視 成化十五年令天下祀典神祇祠廟應
修理者務要申達合干上司勘實斟酌定奪
[154-4a]
   公廨
  諸司職掌
凡在京文武衙門公廨如遇起蓋及修理者所用竹木
磚瓦灰石人匠等項或官為出辦或移咨刑部都察院
差撥囚徒著令自辦物料人工修造果有係干動衆奏
聞施行
  事例
永樂二年奏准今後大小衙門小有損壞許令隸兵人
[154-4b]
等隨即修葺果房屋倒塌用工浩大務要委官相料計
用夫工物料數目官吏人等保勘申部定奪修理 𢎞
治元年奏准今後各衙門但有門窓等項損壞原物見
在者官為出料修理原物不在者就令經該官吏及看
守之人出料自賠修理
   倉庫
  諸司職掌
凡在京各衙門倉庫如有損壞應合修理者即便移文
[154-5a]
取索人匠物料修整如本處倉庫不敷應合添蓋者須
要相擇地基計料如式營造所用木竹磚石灰瓦丁線
等項行下抽分竹木局等衙門關支如是工匠物料不
敷預為措辦足備以候應用
  事例
洪武十四年計在京一嵗官俸軍糧之數令各建倉儲
蓄以便支給 永樂九年奏准倉厫損壞者該衛修理
缺少者工部蓋造 正統二年修蓋倉厫初差工部堂
[154-5b]
上官提督後復添設員外郎一員職專修倉仍以堂上
官提督後又差内臣及户部管倉堂上官提督
   營房
  諸司職掌
凡在京各衛軍人營房及駝馬象房如有起蓋修理所
用物料官為支給若合用人工隸各衛者各衛自行定
奪差軍隸有司者定奪差撥囚徒或用人夫修造果有
係干動衆奏聞施行
[154-6a]
  土牆營房每間合用
   桁條五根  椽木五十根  蘆柴一束半
   釘二十五枚 瓦一千五百片 石灰五斤
   獄具
  諸司職掌
凡在京各衙門合用刑具皆須較勘如法應合應付者
方許應付
  應天府採辦
[154-6b]
   笞    杖    㭄
  龍江提舉司成造
   枷    杻
  寶源局打造
   鐵索   鐵鐐
  事例
刑部每年該用長枷五百二十面手肘七百八十副拶
指一千三百把每把用綿繩一條方枷二百六十面竹
[154-7a]
板三千片每猫竹一根長一丈九尺圍圓九寸破竹十
三片長四尺五寸闊一寸五分鐵索六百五十條鎖頭
六百五十箇鐵鐐七百八十副鐵釘三千箇
都察院每年該用長枷一百二十面手肘四百二十副
拶指八百把每把用綿繩一條方枷二百六十面竹板
三千片照前尺寸鐵索九十條鎖頭九十箇鐵鐐四百
副鐵釘二千箇
大理寺每年該用拶指四百四十把每把用綿繩一條
[154-7b]
竹板七百八十片照前尺寸
成化二十一年奏准刑部都察院問擬徒罪以下俱送
工部其笞杖罪囚免其運灰量為收銀置辦獄具其修
倉囚犯亦令每日出銀一分按月送部成造枷鐐等具
以備法司取用有可修理者仍送部修理應用
   工匠
國初造作以囚人罰充工役工滿本部咨送刑部都察
院引赴御橋叩頭發落至今猶然若供役工匠則有輪
[154-8a]
班住坐之分具列于後
   工役囚人
  諸司職掌
凡在京犯法囚徒或免死工役終身或免徒流笞杖罰
役准折如遇造作去處度量所用多寡若重務者用重
罪囚徒細務者用笞杖之數臨期奏聞移咨法司差撥
差人監管督工其當該法司造勘合文册一本發本部
收掌一本發内府收貯如遇囚徒工完委官查理工程
[154-8b]
無欠行移原問衙門再查犯由明白於内府銷號合疎
放者發應天府給引寧家合充軍者咨呈都府照地方
編發若在工有逃竄之數即便差人勾提果有病故等
項相視明白埋瘞移咨原問衙門銷號如是缺工未完
移文撥補
  則例
每徒一年蓋房一間餘罪三百六十日准徒一年共蓋
房一間杖罪不拘杖數每三名共蓋房一間
[154-9a]
每正工一日
 鈔買物料等項八百文為准  雜工三日為准
 挑土并磚瓦附近三百擔每擔重六十斤為准
 半里二百擔  一里一百擔  二里五十擔
 三里三十五擔 四里二十五擔 五里二十擔
 六里一十七擔 七里一十五擔 八里一十三擔
 九里一十一擔 十里一十擔
打牆每牆高一丈厚三尺闊一尺就本處取土為准
[154-9b]
  事例
  囚犯該撥厰分
真犯竊盜計贓以竊盜論常人盜倉庫錢糧常人盜官
畜産卑幼盜己家財雇工人盜家長財物撥臺基厰八
里莊黑窰厰修倉其計贓准竊盜監守自盜倉庫錢糧
盜贓而故買撥馬鞍山灰厰周口灰厰大峪楸棍厰磁
家務灰厰寅洞山厰西山齋堂炭厰楊村南北厰尹兒
灣南北厰蔡村掘河獨流厰
[154-10a]
洪武十八年孟氏子孫犯罪該工役詔今後聖賢之後
犯工役者俱免 二十八年詔凡罰役死者免追家屬
補役 永樂三年奏准凡犯笞杖罪無力准工許詣屯
所為民種田聴官給牛具種子詳見刑部/
   輪班人匠
  諸司職掌
凡天下各色人匠編成班次輪流將齎原編勘合為照
上工以一季為滿完日隨即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
[154-10b]
便放回週而復始如是造作數多輪班之數不敷定奪
奏聞起取撮工本户差役定例與免二丁餘丁一體當
差設若單丁重役及一年一輪者開除一名年老殘疾
户無丁者相視揭籍明白疎放其在京各色人匠例應
一月上工一十日歇二十日若工少人多量加歇役如
是輪班各匠無工可造聴令自行趂作
 計各色人匠一十二萬九千九百七十七名
  五年一班
[154-11a]
   木匠三萬三千九百二十八名 裁縫匠四千
   六百五十二名
  四年一班
   鋸匠九千六百七十九名 瓦匠七千五百九
   十名 油漆匠五千一百三十七名 竹匠一
   萬二千七百八名 五墨匠二千七百五十三
   名 粧鑾匠五百七十三名 雕鑾匠五百二
   名 鐵匠四千五百四十一名 雙線匠一千
[154-11b]
   八百九十九名
  三年一班
   土工匠一千三百七十六名 熟銅匠一千二
   百四名 穿甲匠二千五十七名 搭材匠一
   千一百一十二名 筆匠一百二十名 織匠
   一千四十三名 絡絲匠二百四十名 挽花
   匠二百九十一名 染匠六百名
  二年一班
[154-12a]
   石匠六千一十七名 艌匠九千三百六十名
    船木匠一萬五百六名 箬篷匠四百七十
   七名 櫓匠三十九名 蘆篷匠二十二名
   戧金匠五十四名 絛匠一百四十九名 刋
   字匠一百五十名 熟皮匠九百九十二名
   扇匠六十六名 魫燈匠七十五名 氊匠二
   百九十九名 毯匠一百五十八名 捲胎匠
   一百九名 鼓匠一百二名 削藤匠四十八
[154-12b]
   名 木桶匠九十四名 鞍匠一十三名 銀
   匠九百一十四名 銷金匠五十九名 索匠
   二百五十五名 穿珠匠一百四名
   一年一班
   表褙匠三百一十二名 黑窰匠二千三百七
   十三名 鑄匠一千六十名 繡匠一百五十
   名 蒸籠匠二十三名 箭匠四百二十一名
    銀硃匠八十四名 刀匠一十二名 琉璃
[154-13a]
   匠一千七百一十四名 剉磨匠一千一百二
   十五名 弩匠一百一十二名 黄丹匠二十
   二名 藤枕匠三十四名 刷印匠五十八名
    弓匠一百六十二名 旋匠四十六名 紅
   窰匠一百九名 洗白匠三十名 羅帛花匠
   六十九名
  事例
洪武二十六年本部奏准各照諸司役作繁簡更定班
[154-13b]
次率三年或二年輪當給與勘合凡二十三萬二千八
十九名 宣德元年詔凡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
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餘皆放回
俟後更代單丁量年久近次第放回殘疾老幼及無本
等工程者皆放回 五年奏准南京及浙江等處工匠
起至北京者俱未有定籍許令附籍大興宛平二縣
六年奏准差官查理浙江南直隸蘇松等府州失班工
匠惟造軍器及織造者存留若單丁以營造放回者令
[154-14a]
當後班其丁多失班一次者赴部補班二次三次以上
并從前不當班者送問罰班其廣東江西二布政司令
南京工部照例遣官查理 又令今後逃匠初來者皆
優容一月俟居止定然後供役 十年詔民匠先因在
逃編充武成三衛軍匠者待山陵畢日仍充民匠令在
京居住依例輪班 景泰五年奏准輪班工匠二年三
年者俱令四年一班重編勘合給付 天順元年勑外
府輪班人匠照永樂間定制差撥不許内官兼管 成
[154-14b]
化七年議准各監局軍匠有逃故者行該部查補不許
徑拘京衛所官杖併逼要出錢雇人買免 二十一年
奏准輪班工匠有願出銀價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銀九
錢免赴京所司類齎勘合赴部批工北匠出銀六錢到
部隨即批放不願者仍舊當班 𢎞治元年奏准添設
主事清理内外衙門軍民住坐輪班工匠其輪班者做
工納價等項清查年終類奏其住坐者軍匠行移兵部
施行民匠轉行清軍御史督併各該衙門具備細脚色
[154-15a]
造册繳部查考其内府監局行逃務要依式開具從實
貫址及上工處所違者先行法司提問經該吏典及識
字人役 十三年奏准内府匠作犯該監守常人盜竊
盜掏摸搶奪者俱問罪送發工部做工炒鐵等項其餘
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糧笞杖准令納鈔 兩京
工部各色作頭犯該雜犯死罪無力做工與侵盜誆騙
受財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滿日俱革去作頭止
當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監候奏請發落杖
[154-15b]
罪以下與别項罪犯拘役滿日仍當作頭
 
 
 
 
 
 
 明會典卷一百五十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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