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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四库全书 > 明會典 > 明會典 卷一百三十九
[139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明會典卷一百三十九
  刑部十四
    軍政
  明律
   擅調官軍
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方
遇有報到草賊生發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須先申
[139-1b]
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給降御寳聖㫖調遣官軍
征討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雖已申上司不待囘報輙
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各杖一百罷職發
邊逺充軍 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及城鎮屯聚軍馬
之處或有反叛或賊有内應事有警急及路程遥逺者
並聴從便火速調撥軍馬乗機勦捕若寇賊滋蔓應合
會捕者隣近衛所雖非所屬亦得調發䇿應並即申報
本管上司轉達朝廷知會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
[139-2a]
報上司及隣近衛所不即發兵䇿應者並與擅調發罪
同 若親王所封地面有警調兵已有定制其餘上司
及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御寳聖㫖
不得擅離信地若軍官有改除别職或犯罪取發如無
奏奉聖㫖亦不許擅動違者罪亦如之
   申報軍務
凡將帥參隨總兵官征進如總兵官分調攻取城寨克
平之後隨將捷音差人飛報一申總兵官一申五軍都
[139-2b]
督府一行兵部另具奏本實封御前 若賊人數多出
没不常如所領軍人不敷須要速申總兵官添撥軍馬
設䇿勦捕不速飛申者從總兵官量事輕重治罪 若
有來降之人即便送赴總兵官轉達朝廷區處其貪取
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斬
   飛報軍情
凡飛報軍情在外府州差人一申布政司一申都指揮
使司及行移本道按察司其守禦官差人行移都指揮
[139-3a]
使司都指揮使司差人一行本管都督府一具實封布
政司一差人行移兵部一具實封俱至御前開拆按察
司差人具實封直奏在内直𨽻軍民官司並差人申本
管都督府及兵部另具實封各自奏聞若互相知會隱
匿不速奏聞者杖一百罷職不叙因而失誤軍機者斬
   邊境申索軍需
凡守邊將帥但有取索軍器錢粮等物須要差人一行
布政司一行都指揮使司再差人一行五軍都督府一
[139-3b]
行合干部分及具奏本實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該部五
軍都督府須要隨即奏聞區處發遣差來人囘還若稽
緩不即奏聞及各處不行依式申報者並杖一百罷職
不叙因而失誤軍機者斬
   失誤軍事
凡臨軍征討應合供給軍器行粮草料違期不完者當
該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 若臨敵缺乏及領兵官
已承調遣不依期進兵䇿應若承差告報軍期而違限
[139-4a]
因而失誤軍機者並斬
   從征違期
凡軍官軍人臨當征討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進者
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傷殘及詐為疾患
之𩔖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仍發出征
 若軍臨敵境托故違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三日不
至者斬若能立功贖罪者從總兵官區處
   軍人替役
[139-4b]
凡軍人不親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収
籍充軍正身杖一百依舊充軍若守禦軍人雇人冒名
代替者各減二等其子孫弟姪及同居少壯親屬自願
代替者聴若果有老弱殘疾赴本管官司陳告騐實與
免軍身 若醫工承差関領官藥隨軍征進轉雇庸醫
冒名代替者各杖八十雇工錢入官
   主將不固守
凡守邊將帥被賊攻圍城寨不行固守而輙棄去及守
[139-5a]
備不設為賊所掩襲因而失䧟城寨者斬若與賊臨境
其望髙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䧟城損軍者亦斬若
被賊侵入境内擄掠人民者杖一百發邊逺充軍 其
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斬
   縱軍擄掠
凡守邊將帥非奉調遣私自使令軍人於外境擄掠人
口財物者杖一百罷職充軍所部聴使軍官及總旗逓
減一等並罪坐所由小旗軍人不坐 若軍人不曾經
[139-5b]
由本管頭目私出外境擄掠者為首杖一百為從杖九
十傷人為首者斬為從杖一百俱發邊逺充軍若本管
頭目鈐束不嚴杖六十附過還職 其邊境城邑有賊
出沒乗機領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若於已附地面擄
掠者不分首從皆斬本管頭目鈐束不嚴各杖八十附
過還職 知情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
   不操練軍士
凡各處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
[139-6a]
甲器仗不整者初犯杖八十附過還職再犯杖一百指
揮使降充同知同知降充僉事僉事降充千户千户降
充百户百户降充總旗總旗降充小旗小旗降充軍役
並發邊逺守禦 若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
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户百户鎮撫各杖一百追奪發
邊逺充軍若棄城而逃者斬
   激變良民
凡牧民之官失於撫字非法行事激變良民因而聚衆
[139-6b]
反叛失陷城池者斬
   私賣戰馬
凡軍人出征獲到馬匹須要盡數報官若私下貨賣者
杖一百軍官賣者罪同罷職充軍買者笞四十馬匹價
錢並入官軍官軍人買者勿論
   私賣軍器
凡軍人關給衣甲鎗刀旗幟一應軍器私下貨賣者杖
一百發邊逺充軍軍官賣者罪同罷職充軍買者笞四
[139-7a]
十應禁者以私有論軍器價錢並入官軍官軍人買者
勿論
   毁棄軍器
凡將帥関撥一應軍器征守事訖停留不囘納還官者
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輙棄毁
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斬遺失及
誤毁者各減三等軍人各又減一等並驗數追陪其曾
經戰陣而有損失者不坐不陪
[139-7b]
   私藏應禁軍器
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砲旗纛號帶之𩔖應
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
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並勿論許
令納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魚义禾义不在禁限
   縱放軍人歇役
凡管軍百户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人出百里之外
買賣或私種田土或隱占在已使喚空歇軍役者一名
[139-8a]
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罷職充軍若受財
賣放者以枉法從重論所隱軍人並杖八十若私使出
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杖一百罷職發邊逺充軍
至三名者絞本管官吏知情容隱不行舉問及虛作逃
亡符同報官者與犯人同罪若小旗總旗百户縱放軍
人其本管指揮千户鎮撫當該首領官吏知情故縱或
容隱不行舉問及指揮千户鎮撫故縱軍人其百户總
旗小旗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 若鈐束不嚴致有
[139-8b]
違犯及失於覺舉者小旗名下一名總旗名下五名百
户名下十名千户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
名總旗名下十名百户名下二十名千户名下一百名
者各笞五十並附過還職不及數者不坐 若軍官私
家役使軍人不曾隱占歇役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
一等罪止杖八十 並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錢六十文
入官 若有吉凶借使者勿論
   公侯私役官軍
[139-9a]
凡公侯非奉特㫖不得私自呼喚各衛軍官軍人前去
役使違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其軍
官軍人聴從及不出征時輙於公侯之家門首伺立者
軍官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逺充軍軍人罪同
   從征守禦官軍逃
凡軍官軍人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徃他所者初犯
杖一百仍發出征再犯者絞知情窩藏者杖一百充軍
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軍還而先歸者減五等因
[139-9b]
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各衛軍人在逃者初犯杖九
十發附近衛分充軍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者初犯
杖八十仍發本衛充軍再犯並杖一百俱發邊逺充軍
三犯者絞知情窩藏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軍
里長知而不首者各減二等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各
與同罪罪止杖一百罷職充軍其在逃官軍一百日内
能自出官首告者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減罪二等但
於隨處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 若各衛軍人轉投别
[139-10a]
衛充軍者同逃軍論 其親管頭目不行用心鈐束致
有軍人在逃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降充軍人總旗名
下逃去二十五名者降充小旗百户名下逃去一十名
者減俸一石二十名者減俸二石三十名者減俸三石
四十名者減俸四石逃至五十名者追奪降充總旗千
户名下逃去一百名者減俸一石二百名者減俸二石
三百名者減俸三石四百名者減俸四石逃至五百名
者降充百户其管軍多者驗數拆算減降不及數者不
[139-10b]
坐若有病亡殘疾提撥等項事故者不在此限
   優恤軍屬
凡陣亡病故官軍囘鄉家屬行粮脚力有司不即應付
者遲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
   夜禁
凡京城夜禁一更三㸃鐘聲已靜五更三㸃鐘聲未動
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鎮各
減一等其公務急速疾病生産死喪不在禁限 其暮
[139-11a]
鐘未靜曉鐘已動巡夜人等故將行人拘留誣執犯夜
者抵罪 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杖一百因而歐人至
折傷以上者絞死者斬
    廏牧
  明律
   牧養畜産不如法
凡牧養馬牛駝騾驢羊並以一百頭為率若死者損者
失者各從實開報死者即時將皮張鬃尾入官牛觔角
[139-11b]
皮張亦入官其群頭群副每一頭各笞三十每三頭加
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
減馬三等驢騾減馬牛駝二等若胎生不及日時而死
者灰醃㸔視明白不坐若失去陪償損傷不堪用減死
者一等坐罪其死損數目並不准除
   孳生馬匹
凡群頭管領騍馬一百匹為一羣每年孳生駒一百匹
若一年之内止有駒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
[139-12a]
十都羣所官不為用心提調者各減三等太僕寺官又
減都羣所官罪二等
   驗畜産不以實
凡相驗分揀官馬牛駝騾驢不以實者一頭笞四十每
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驗羊不以實減三等若因而
價有增減者計所増減價坐贓論入已者以監守自盗
論各從重科斷
   養療瘦病畜産不如法
[139-12b]
凡養療瘦病馬牛駝驢騾不如法笞三十因而致死者
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
   乗官畜脊破領穿
凡官馬牛駝騾驢乘駕不如法而脊破領穿瘡圍繞三
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若牧養瘦者計百頭為
率十頭瘦者牧養人及羣頭羣副各笞二十每十頭加
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典牧所官各隨所管羣頭
多少通計科罪太僕寺官各減典牧所官罪三等
[139-13a]
   官馬不調習
凡牧馬之官聴乗官馬而不調習者一匹笞二十每五
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
   宰殺馬牛
凡私宰自已馬牛者杖一百駝騾驢杖八十誤殺者不
坐若病死而不申官開剥者笞四十觔角皮張入官
若故殺他人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騾驢杖一百
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准盗論若傷而不死不堪乗用及
[139-13b]
殺猪羊等畜者計減價亦准盗論各追陪所減價錢價
不減者笞三十其誤殺傷者不坐罪但追陪減價 為
從者各減一等 若故殺緦麻以上親馬牛駝騾驢者
與本主私宰罪同殺猪羊等畜者計減價坐贓論罪止
杖八十其誤殺及故傷者俱不坐但各追陪減價 若
官私畜産毁食官私之物因而殺傷者各減故殺傷三
等追陪所減價畜主陪償所毁食之物 若放官私畜
産損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贓重者坐贓論失者減二等
[139-14a]
各陪所損物 若官畜産毁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
陪償之限 若畜産欲觸觝踢咬人登時殺傷者不坐
罪亦不陪償
   畜産咬踢人
凡馬牛及犬有觸觝踢咬人而記號拴繫不如法若有
狂犬不殺者笞四十因而殺傷人者以過失論若故放
令殺傷人者減鬭殺傷一等 其受雇醫療畜産及無
故觸之而被殺傷者不坐罪 若故放犬令殺傷他人
[139-14b]
畜産者各笞四十追陪所減價錢
   隱匿孳生官畜産
凡牧養係官馬騾驢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内報官若
限外隱匿不報計贓准竊盗論因而盗賣或抵換者並
以監守自盗論罪其都羣所太僕寺官知情不舉與犯
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
   私借官畜産
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馬牛駝騾驢私自借用或轉借與
[139-15a]
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
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一等
  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
凡公使人等承差經過去處索借有司官馬匹騎坐者
杖六十驢騾笞五十官吏應付者各減一等罪坐所由
    營造
  明律
   擅造作
[139-15b]
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
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計所役人雇工錢坐贓論
若非法營造及非時起差人工營造者罪亦如之 其
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壊一時起差丁夫軍人脩理者
不在此限 若營造計料申請財物及人工多少不實
者笞五十若已損財物或已費人工各併記所損物價
及所費雇工錢重者坐贓論
   虛費功力採取不堪用
[139-16a]
凡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燒造磚瓦之𩔖虛費功
力而不堪用者計所費雇工錢坐贓論若有所造作及
有所毁壊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以過失殺人論工匠
提調官各以所由為罪
   造作不如法
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
叚匹麄糙紕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應改造者各
併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重者坐贓論其應供奉
[139-16b]
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局官減工匠一
等 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並均償物價工錢還官
   冒破物料
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計贓以監守
自盗論追物還官 局官并覆實官吏知情符同者與
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
   帶造叚疋
凡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已物料輙於官局帶造叚疋者
[139-17a]
杖六十叚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舉者與同
罪失覺察者減三等
   織造違禁龍鳯文叚疋
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鳯文紵絲紗羅貨賣者杖一百叚
疋入官 機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連當房家小起
發赴京籍充局匠
   造作過限
凡各處額造常課叚疋軍器過限不納齊足者以十分
[139-17b]
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
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 若不依期
計撥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
   修理倉庫
凡各處公𪠘倉庫局院係官房舍但有損壊當該官吏
隨即移文有司修理違者笞四十若因而損壊官物者
依律科罪陪償所損之物若已移文有司而失誤者罪
坐有司
[139-18a]
   有司官吏不住公𪠘
凡有司官吏不住公𪠘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
十 若埋没公用器物者以毁失官物論
    河防
  明律
   盗决河防
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毁
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渰没田禾計物價重者坐贓論因
[139-18b]
而殺傷人者各減鬭殺傷罪一等 若故决河防者杖
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減二等漂失贓重者准竊
盗論免刺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
   失時不修隄防
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毁
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
 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渰没田禾
者笞五十 其暴水連雨損壊隄防非人力所制者勿
[139-19a]

   侵占街道
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
令復舊其穿牆而出穢汚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
者勿論
   修理橋梁道路
凡橋梁道路府州縣佐貳官提調於農隙之時常加㸃
視修理務要堅完平坦若損壊失於修理阻礙經行者
[139-19b]
提調官吏笞三十 若津渡之處應造橋梁而不造應
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
 
 
 
 
 
 明會典卷一百三十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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