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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四库全书 > 明會典 > 明會典 卷一百三十一
[131-1a]
欽定四庫全書
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一
  刑部六
   鬬毆
  明律
   鬬毆
凡鬬毆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成傷及以他物
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成傷者笞四十青赤腫為傷非
[131-1b]
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㧞髪方寸以
上笞五十若血從耳目中出及内損吐血者杖八十以
穢物汚人頭面者罪亦如之 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
眇人目抉毁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湯火銅鐵汁傷人
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 折
二齒二指以上及髠髮者杖六十徒一年 折人肋眇
人兩目堕人胎及刃傷人者杖八十徒二年 折跌人
肢體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兩目折人
[131-2a]
兩肢損人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至篤疾若斷人舌及
毁敗人陰陽者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財産一
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 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
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原謀減一等 若因鬬互相毆傷
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減二等至死
及毆兄姊伯叔者不減
   保辜限期
凡保辜者責令犯人醫治辜限内皆須因傷死者以鬬
[131-2b]
毆殺人論 其在辜限外及雖在辜限内傷已復平官
司文案明白别因他故死者各從本毆傷法若折傷法
上辜内醫治平復者各減二等辜内雖平復而成殘廢
篤疾及辜限滿日不平復者各依律全科 手足及以
他物毆傷人者限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限三十
日折跌肢體及皮骨堕胎者無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

   宫内忿爭
[131-3a]
凡於宫内忿爭者笞五十聲徹御在所及相毆者杖一
百折傷以上加凡鬬傷三等殿内又逓加一等
   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
凡皇家袒免親而毆之者杖六十徒一年傷者杖八十
徒二年折傷以上重者加凡鬬二等緦麻以上各逓加
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
  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
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属知府知州
[131-3b]
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戸百戸若吏卒毆本部五品
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傷
者絞若毆六品以下長官各減三等毆佐貳官首領官
又各逓減一等減罪輕者加凡鬬一等篤疾者絞死者
斬 若流外官及軍民吏卒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
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
二千里毆傷五品以上官者减二等若減罪輕及毆傷
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鬬傷二等 其公使人在外毆
[131-4a]
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從所属上司拘問
   佐職統属毆長官
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属屬官毆傷長官者各減吏卒
毆傷長官二等佐貳官毆長官者又各減二等減罪輕
者加凡鬬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
  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
凡監臨上司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下司官品級高者
及與部民有高官而相毆者並同凡鬬論若非相統屬
[131-4b]
官品級同自相毆者亦同凡鬬論
   九品以上官毆官長
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
徒一年折傷以上及毆傷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
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鬬傷二等
   拒毆追攝人
凡官司差人追徴錢粮勾攝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毆所
差人者杖八十若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
[131-5a]
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絞死者斬
   毆受業師
凡毆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
   威力制縳人
凡爭論事理聴經管陳告若以威力制縳人及於私家
拷打監禁者並杖八十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各加凡
鬬毆傷二等而致死者絞若以威力主使人毆打而致
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論減一等
[131-5b]
   良賤相毆
凡奴婢毆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致篤疾者絞死者斬其
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
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鬬傷殺法相侵財物者
不用此律 若毆緦麻小功親奴婢非折傷勿論至折
傷以上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減三等至死
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過失殺者各勿論 若毆
緦麻小功親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各減犯
[131-6a]
人罪一等大功減二等至死及故殺者並絞過失殺者
各勿論
   奴婢毆家長
凡奴婢毆家長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
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
者絞傷者皆斬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傷者又減一等
故殺者皆凌遲處死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六十徒一年
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
[131-6b]
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
加入於死死者皆斬 若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
親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三千
里折傷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
減本殺傷罪二等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
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
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斬 若奴婢有罪其家
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毆殺者杖
[131-7a]
一百無罪而殺者杖六十徒一年當房人口悉放從良
若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非折
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
徒三年故殺者絞 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
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
   妻妾毆夫
凡妻毆夫杖一百夫願離者聽至折傷以上各加凡鬬
鬬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 若
[131-7b]
妾毆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 其夫
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先行審問
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罪收贖至
死者絞毆傷妾至折傷以上減毆傷妻二等死死者杖
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過失殺者各勿
論 若毆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各加凡鬬傷
罪一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
   同姓親屬相毆
[131-8a]
凡同姓親屬相毆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尊
長減凡鬬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並以凡人論
   毆大功以下尊長
凡卑幼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十
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折傷
以上各逓加凡鬬傷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若尊長
毆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緦麻減凡人一等小
功減二等大功減三等至死者絞其毆殺同堂弟妹堂
[131-8b]
姪及姪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絞
   毆期親尊長
凡弟妹毆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傷者杖一百徒三
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傷及折肢體瞎其一目
者絞死者皆斬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
母各加一等其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故殺
者皆凌遲處死 其兄姊毆殺弟妹及伯叔姑毆殺姪
并姪孫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
[131-9a]
者杖一百流二千里過失殺者各勿論
   毆祖父母父母
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
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
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
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
母殺者各加一等致令絶嗣者絞若非理毆子孫之婦
及乞養異姓子孫致令廢絶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
[131-9b]
並令歸宗子孫之婦追還嫁粧仍給養贍銀一十兩乞
養子孫撥付合得財産養贍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
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妾各減二等 其子孫毆
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毆殺
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
勿論
  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
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與夫毆同罪
[131-10a]
至死者各斬 若妻毆傷卑属與夫毆同至死者絞
若毆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絞妾犯
者各從凡鬬法 若尊長毆傷卑幼之婦減凡人一等
妾又減一等至死者絞 若弟妹毆兄之妻加凡人一
等 若兄姊毆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
減凡人一等若毆妾者各又減一等 其毆姊妹夫妻
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以凡鬬論若妾犯者各
加一等 若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毆妻之子以
[131-10b]
凡人論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毆傷父
妾又加二等 至死者各依凡人論
   毆妻前夫之子
凡毆妻前夫之子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至
死者絞 若毆繼父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加凡
鬬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斬 其故殺及自
來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論
   妻妾毆故夫父母
[131-11a]
凡妻妾夫亡改嫁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毆舅
姑罪同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亦與毆子
孫婦同 若奴婢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者各以
凡人論
   父祖被毆
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救䕶而還毆非折
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鬬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若
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
[131-11b]
其即時殺死者勿論
   罵言
  明律
   罵人
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
  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
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詈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州
知縣軍士罵本管指揮千戸百戸若吏卒罵本部五品
[131-12a]
以上長官杖一百若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減三等罵佐
貳官首領官又各逓減一等
   佐職統屬長官
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
品以下長官減三等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
   奴婢罵家長
凡奴婢罵家長者絞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
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
[131-12b]
雇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之期親及外
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

   罵尊長
凡罵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屬
各加一等若罵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
各加一等
   罵祖父母父母
[131-13a]
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
  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
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與夫罵罪同
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妻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母
者杖六十
   妻妾罵故夫父母
凡妻妾夫亡改嫁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罵舅
姑罪同 若奴婢罵舊家長者以凡人論
[131-13b]
   訴訟
  明律
   越訴
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官官司輒赴
上司稱訴者笞五十 若迎車駕及撃登聞鼓申訴而
不實者杖一百事重者從重論得實者免罪
  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
凡投隠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見者即便燒毁若
[131-14a]
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
言者不坐若能連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充

   告狀不受理
凡告謀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
以致聚衆作亂攻陷城池及刼掠人民者斬若告惡逆
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强盜不受理者杖八十鬬
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人罪二等並罪止
[131-14b]
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詞訟原告被
論在兩處州縣者聴原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推故
不受理者罪亦如之 若都督府各部兼察御史按察
司及分司經歴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吿及
本宗公事未絶者並聴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
具歸結縁由勾銷若有遲錯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官
官吏同罪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
事已絶理斷不當稱訴寃枉者各衙門即便勾問若推
[131-15a]
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原問官收問者依依告
狀不受理律論罪 若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須要就
本衙門歸結不得轉委違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

   聴訟迴避
凡官吏於訴訟人内闗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
及舊有讐嫌之人並聴移文廽避違者笞四十若罪有
増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
[131-15b]
   誣告
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誣罪
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
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囬驗日犯犯人名下追徴用過
路費給還若曽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
而致死随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将犯人財産一半斷
付被誣之人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
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其犯人如果貧乏無
[131-16a]
可備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産斷付者止科其罪
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犯
人止反坐本罪 若吿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虚
及數事罪等但一事告實者皆免罪 若告二事以上
輕事告實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皆反坐所
剰若已論決全抵剰罪未論決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
百餘罪亦聴收贖 至死罪而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
以死未決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律該罪止者誣
[131-16b]
告雖多不反坐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
輕猶以誣告論 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
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實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輕
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寃枉而
囚之親屬妄訴者減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決
配而自妄訴寃枉摭拾原問官吏者加所誣罪三等罪
止杖一百流三千里
   干名犯義
[131-17a]
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
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誣告者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
母雖得實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緦麻杖七
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並
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若誣告重
者各加所誣罪三等 其吿謀反大逆謀叛窩藏姦細
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
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産或毆傷其身應
[131-17b]
自理訴者並聴吿不在於名犯義之限 若告卑幼得
實期親大功及女壻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
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
功緦麻減一等若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
等 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
幼罪同若雇工人吿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
一等誣吿者不減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子
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
[131-18a]
勿論 若女壻與妻父母果有義絶之狀許相告言各
依常人論
   子孫違犯教令
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
   見禁囚不得吿舉他事
凡被囚禁不得吿舉他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凌虐者
聴吿若因囚禁被問更首别事有干連之人亦各准首
依法推問科罪其其年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篤疾者
[131-18b]
若婦人除謀反逆叛子孫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為
人盜詐侵奪財産及殺傷之𩔖聴告餘並不得告官司
受而為理者笞五十
   教唆詞訟
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吿人者與犯
人同罪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受財者計贓以
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寃教令得實及為人
書寫詞状而罪無増減者勿論
[131-19a]
   軍民約㑹詞訟
凡軍官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㑹有司檢驗歸問
若姦盜詐偽戸婚田土鬬毆與民相干事務必須一體
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其有
占恡不發首領官吏各笞五十 若管軍官越分輙受
民訟者罪亦如之
   官吏詞訟家人訴
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聴令家人告官理
[131-19b]
對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
   誣告充軍及遷徙
凡誣告充軍者民告牴充軍役軍告發邊逺充軍 若
官吏故将平人頂替他人軍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論
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誣告人説事過錢者於遷徙比
流減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併入所得笞杖通

   受贓
[131-20a]
  明律
   官吏受財
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禄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
名吏罷役俱不叙 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
等無祿人減二等罪止杖一百各遷徙有贓者計贓從
重論
 有禄人
 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
[131-20b]
   一貫以下杖七十
   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
   一十貫杖九十
   一十五貫杖一百
   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
  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
   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
   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
[131-21a]
   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
   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里
   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
   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
   八十貫
 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
   一貫以下杖六十
  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
[131-21b]
   二十貫杖八十
   三十貫杖九十
   四十貫杖一百
  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
  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
  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
  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
  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
[131-22a]
  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
  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
  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
 無禄人
  枉法
   一百二十貫絞
  不枉法
   一百二十貫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
[131-22b]
   坐贓致罪
凡者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財坐贓致罪各主通算折半
科罪與者減五等
   一貫以下笞二十
  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笞三十
   二十貫笞四十
   三十貫笞五十
   四十貫杖六十
[131-23a]
   五十貫杖七十
   六十貫杖八十
   七十貫杖九十
   八十貫杖一百
   一百貫杖六十徒一年
   二百貫杖一百徒一年半
   三百貫杖八十徒二年
   四百貫杖九十徒二年半
[131-23b]
   五百貫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
   事後受財
凡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枉斷者准枉
法論事不枉斷者准不枉法論
   有事以財請求
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贓論若
有避難就易所枉重者從重論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
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
[131-24a]
  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
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内財物
者並計贓准不枉法論强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 若
将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並計
餘利准不枉法論强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
主 若於所部内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
各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贓論 若私借用所部内馬牛
駝騾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𩔖各驗日計雇賃錢亦坐
[131-24b]
贓論追錢給主 若接受所部内饋送土宜禮物受者
笞四十與者減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
其經過去處供饋飲食及親故饋送者不在此限 其
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
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舊部内財物
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二等
   家人求索
凡監臨官吏家人於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貸財物及役
[131-25a]
使部民若賣買多取價利之𩔖各減本官罪二等若本
官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
   風憲官吏犯贓
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
若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𩔖各加其餘官吏罪二

   因公擅科斂
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
[131-25b]
財物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科斂軍人錢粮賞賜者杖
六十贓重者坐贓論入已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其非
因公務科斂人財物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若饋送
人者雖不入已罪亦如之
   私受公侯財物
凡内外各衛指揮千戸百戸鎮撫并總旗小旗等不得
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與寶鈔金銀段匹衣服粮
米錢物若受者軍官杖一百罷職發邊逺充軍總旗小
[131-26a]
旗罪同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
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不在此限
   尅留盜賊
凡巡捕官已獲盜賊尅留贓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已
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将其贓併論盜罪若軍人弓兵
有犯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
   官吏聴許財物
凡官吏聴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論事不
[131-26b]
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
 
 
 
 
 
 
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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